事實經過:
104年時網拍向不同帳號之兩位賣家購買物品,對方收錢後推託不出貨或是根本無法聯繫,
但神奇的都是同一人用多個不同個資申請的假帳號,兩個匯款帳號也不同,共計8800元
同時有其他二人受騙,約莫今年六月刑事已判決結束,看到刑事判決書才知道是同一人。
判決書上載明"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表達願為賠償(下略)",且文末有記載
沒收每筆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的敘述。
日前刑事庭部分我未出庭,但有提刑事附帶民事,目前新北地方法院通知要進行民事
需要繳交1600的提解費(對方有竊盜前科,目前好像因其他詐欺案服刑中)
因表明擔心花費時間(從台南到台北)金錢後也拿不回錢,繳費單中有附撤回狀給我
因為第一次進行法律訴訟,有諸多不瞭解跟擔憂,希望能求得幫忙。
問題:
1.支付提解費後,若民事勝訴,除了求償遭騙金額外,可以讓被告出提解費嗎?
2.因判決書中被告表達願為賠償,且我有查詢到刑法沒收新制的宣導,
想知道是否一定要經過民事訴訟判決之後方能求償?
能否單純以刑事判決書中被告之意思表示,或是從被告已被沒收的財產(雖然不知道多少)
從而直接要求被告賠償或是取回部分/全部的受騙金錢(就是放棄民事,單以刑事去請求)
目前來說其實我是傾向於撤回,雖然這金額對現在的我來說不少,但是花費更多時間金錢
之後換來的可能是對方擺爛不還;一方面大概也是有點時間了,加上這幾年家人遇過更
嚴重糟糕的事情,反而看得比較開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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