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買賣土地糾紛:
前些日子台中市台灣*屋,一名仲介幫我們居中仲介下購得一塊臨路朝北40坪角地土地,土地前面臨路面寬六米,右側東邊有一條8米計劃道路(為還未徵收開發),仲介標榜可以建造6米寬的房子。於是我跟太太喜歡下,並在合約書當中增訂一條,「如果無法建造房子,此合約無效」,雙方就購買了這個土地。現在放於「存保帳戶」內也有總價3成款項。
在辦理過戶期間,經過三名建築師規劃下,認為此地無法建造6米寬的房子,這地算是塊「畸零地」,總共有兩面臨路都要內縮4米,外加後院要內縮3米。不到10多坪合法建物,經過三位建築師規劃,說是臨路面寬只能勉強建造3米。一名建築師建議,問我們過戶了沒,希望我們主張之土地有瑕疵。詢問後代書說,還在辦理過戶期間,還沒過戶。
於是跟仲介協商,希望在土地未過戶下,主張讓購地合約不成立。因為本人認為有欺瞞之行爲。仲介亦未告知東側需內縮4米,只標榜能建6米寬的房子。
而地主只是強調,合同簽約了不能退訂。仲介方也只是無奈地叫我們走上「法院調解」,仲介方要我們支付$5000的調解費用。
想請問懂得法律的朋友們,
第一點、本合約是否有機會勝算解除退訂?
第二點、「仲裁費用」是否之後可以要求,及衍生後面的費用可要求土地賣方支付?
第三點、仲介部分是否可要求費用賠償?(因為仲介應該告知,本土地建造房子有瑕疵,因查證而未查證,應告知而未告知)。
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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