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2017年初向公司提出不經預告離職等告訴(不贅述,如果有需要再補上),
到了今年2018年2月初終於得到判決書,
內容我方94%勝訴(金額有一萬元以內的計算誤差),
其中有提到全案得以假執行,
我原本想打通電話跟他們講後續事宜,
沒想到對方接起後直接掛我電話,
讓我憤而聲請假執行,
不料到了國稅局之後才發現名下無財產,
但是不可能,因為我知道他們很有錢,
進一步查詢才知道對方2017/10時已將公司解散,
令我非常驚訝,
正在訴訟中的有限公司怎麼可以解散?
隨後我打去訴訟輔導課詢問,
對方告訴我可以查封「登記註冊地址內的動產」,
於是我填寫了聲請狀之後寄到法院,
書記官也告訴我代為轉交至執行處了,
現在我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若假執行(拍賣該地址動產)得以進行:
1.等20天後我收到確定證明書,
對方付不付錢只能我親自聯絡詢問嗎?
2.我什麼時候可以知道是否有前往查封動產?
3.收到證明書過多久之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若假執行(拍賣該地址動產)不能進行:
4.對方公司也解散了,有限公司又不能向法代求償,接下來就真的求償無門了嗎?
5.該法代名下其他公司是否可以向他們求償?
還有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
我當初是應徵某室內設計大型連鎖A公司,
進去之後一直到離職提才發現,
我的勞健保是掛在這個被我提告的公司,
不管是該店招牌還是任何地方,
都沒有提到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經營方式,
就連基本的告知也沒有,
有點算明明是加盟店但一直謊稱自己直營店,
若該有限公司已解散,
我是否可以向我當初「應徵」的該大型連鎖A公司做求償?
我的問題很多,真的很不好意思,也真的謝謝肯幫助我的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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