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裡因為特留分的事情在訴訟,
我父親瓢竊我祖父借名登記給他的房產,然後和外遇小三住在裡面就不出來了,
我祖父很生氣,所以公證遺囑說剝奪我爸特留分,留給我們兄弟(也就是留給孫子)
但我爸不服氣,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
我們準備了很多資料證據,並委任律師答辯出庭,
收到法院通知要開言詞辯論庭。
問題:
已經委任律師了,律師會出庭,想請問不知道我們當事人出庭還是不出庭比較好呢?
考慮出庭的優點:如果我爸在法庭上避重就輕捏造事實,我們可以當庭反駁
考慮出庭的缺點:萬一不小心說錯話,會影響訴訟
另外想請問如果我爸在法庭上的說法是我們答辯狀沒有的,
律師當庭也無法回答的,律師可以和法官說另具狀補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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