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 我跟朋友有再分享股票資訊做交流討論的群組(無帶單),
那成立之時翻群者引進翻群機器人將群組翻掉,
後續重新建群之後翻群者便冒用我朋友名字及頭像進行翻群的動作
2. 那我個人本身是被冒用名字及頭像去翻別人的群,這有觸及到偽造文書的問題嗎
問題:
1.翻群者有觸及到偽造文書及刑法第359條的規定嗎?
是不是要舉證說損失是甚麼才能求償?
2.偽造文書這點是不是要舉證說不是我翻別人的群,而是被冒名的?
以上兩個問題是去警察局報案還是要去網路警察那邊報案?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