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一年多前父親(債務人)跟某銀行有債務清償問題,在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時也提
存一筆金額(43萬)作為擔保,日前法院裁判我方部分贏,僅需支付12%訴訟費及償還30萬
債務,提存所也來文告知已同意扣押30萬作為強制執行之用。
1.目前已完成向地院聲請裁定確認訴訟費用。
2.提存所人員說之後強制執行處會正式
發文給我們。
3.提存所人員說因我方未完全勝訴,所以需協同銀行一起做筆錄,才可領回提存金。
4.提存所人員說銀行要負擔的88%訴訟費,可與銀行溝通從30萬扣除再執行,不然可對銀
行申請查封。
問題:
1.強制執行處發文的意義為何?
2.是否可以不經執行還是要申請停止執行才可以做筆錄領回提存金。
3.真的可如提存所說的從30萬扣除銀行應負擔訴訟費,這名目不一樣不是嗎?是否會造成
另一個執行名義?
感恩
提存所跟法院服務中心都問了
還是覺得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