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搬入目前居住地約一年多
但房屋所有人是父親
且是25年前就購入
是一棟電梯華廈
近期得知我們這棟樓違建嚴重
且違建部分有占用隔壁牆壁
並有蓋冷卻水塔 每日吵他不得安寧
隔壁鄰居想因此告我們
問題:
1.侵權行為的消滅時效
是知悉2年或行為發生逾10年
此違建早已超出這時間的話
是否算時效已消滅?
2.隔壁說此違建有蓋冷卻水塔
每日吵他不得安寧
那是否構成連續性侵權行為要件?
3.該鄰居主張此違建是蓋在本棟建築的
公共區域所以是所有區分所有權人
共同持份 因此要告全部所有權人
但該違建乃一樓住戶自行搭建
若真侵權行為成立
我們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是否也能告一樓將損害賠償
轉嫁到他身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