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因為我們公司是每個月的10日發薪,但這個月因為遇到過年的關係,我本來以
為公司會先給我本薪,然後將加班費/請假扣的薪算到下週,結果公司就直接一封mail來
說這個月要延到過年後的上班日才要發放。
問題:請問勞基法有規定發薪日遇假日應提前發放嗎?查了一下好像是說如果要延後發放
必須取得勞資雙方同意(也就是要全部員工同意才能這樣做?)所以這樣子其實也是違法
嗎?因為週三才寄信,現在檢舉是不是也沒用,一定會被延後呢......另外檢舉到底是不
是匿名的也很讓我擔心,雖然很氣但又怕丟掉工作,不知道是不是該乖乖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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