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在mobile01的市集針對某一商品留言
(內容大概是比較優惠的價格建議)
結果該賣家用FB私訊我,以下為內容:
https://i.imgur.com/BzNXARu.jpg
另外,改賣家直接在賣場透露出我的真實姓名(應該是透過FB知道),畢竟買賣區是大家
都可以看到的地方
https://i.imgur.com/X9hQNJY.jpg
如圖,在下方馬賽克處為我個人姓名
問題:
私訊部分無法用公然侮辱,只能走民事:侵害人格權部分嗎?
留言區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第二條定義:個人資料?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