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方法院曾有案例
也是一名服務生收到客人的小費,未上繳,被老闆控告侵佔,
但法院認為小費和店家對客人收的10%服務費有所不同是客人基於自由意志
額外贈與服務生,應屬服務生所有。
然而這前提是,服務生與店家之間並沒有約定小費的歸屬,另有一說,若有約
定小費的歸屬,則應從約定。
※ 引述《q123038468 (小謎★)》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有位朋友在汽車旅館上班,客人光顧時有時候會將找零的20元給員工當小費,但公司是規定小費上繳平均分發的,如果此時他將20元收為己有,有觸犯什麼法條嗎??
: 因為公司的經理說他是偷竊,要走法律程序。
: 還有一個問題是關於小費的定義,如果找零的20元上繳後,客人又額外掏錢給他並說“這個給你”,那這個部分算是客人自願給員工的錢員工可以自己收下,還是算公司的小費?一樣要上繳?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