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二月爺爺過世,留下郵局保險金的受益人是阿嬤,
阿嬤因腦中風無行為能力,已經躺在醫院三年,
父親為財產清冊人,因為向法院申報財產清單明細更新,
無意間發覺這筆保險金去年三月已有人領走這筆保險金,
實際上阿嬤監護宣告4月底才成立,(監護人是兩個叔叔),
父親去跟總局投訴經過調查,去年有人領走這筆錢,
當時阿嬤無監護人,無阿嬤委託書,只憑身分證郵局就讓他領走支票,
連保險支票上都沒寫“禁止背書轉讓”,某親戚在該局工作,
一年後我們發現了,郵局昨天電話告知已“恢復原狀”把錢存回去再重新辦理程序,
問題:
我們想知道誰去領走這筆錢?經手人是誰?
郵局的人又推來推去的不願告知,
是否該報警處理?郵局嚴重疏失,又想大事化小。
沒有道理拿了錢被發現才還回去郵局就沒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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