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單位經理要求單位所有的主管每個月要繳交200元的費用,說要作為辦公室共同費用,但
是這筆費用的使用決定權都要經理同意,但是常常他都自己決定要拿去做什麼或買什麼,
表面上用的是用在單位上,但大家都認為不必要的花費,實際上是經理在經營自己的客戶
。
尾牙時經理會拿這筆經費去買尾牙禮品,給單位同仁抽獎用,然後抽到的人還要繳交發票
給他,他拿去跟公司核銷,這樣他不就一個禮品可以核銷兩筆(買禮品時有發票,又跟同
仁拿一次)
問題:
實在不能接受他的做法,請問經理收取這筆費用是否有違法呢?有的話是違什麼法呢?
查勞基法好像沒看到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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