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友人在板橋租了一間套房,租約期限到明年的三月
結果房東以這月超過付款日沒給,說要結束合約
但實際上是房東有問什麼時候交,友人說今天處理
而他也真的匯款了,但房東卻在隔天還是說他違約
之後房東就發存證信函,限他三天內搬走
但是他臨時找不到房子
就在第三天過後,房東強行將他的東西全部拿出來
並且造成他有些東西遺失
問題:
請問房東這樣子做有無刑事責任
因為房東說他有存證信函限他三天內搬走
三天之後沒搬走就由他處理,他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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