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住進去時自己在地方社團買了二手小冰箱,
現在畢業了想把冰箱賣掉,
但室友居然說冰箱是我們一起買的她當初有給我錢
然後她說她有一半的所有權..
當初也沒有留任何書面記錄,
但我有購買證明,
她沒有任何訊息等等可以證明她有付錢,
中間討論時實在受不了,
有傳以下訊息給她:
「如果你真的堅持是我們一起分的...那就當成這樣吧! 我不希望最後還要不愉快..冰箱你留着,然後給我1750可以嗎?」
她也拒絕了,要求冰箱要留着保持原樣,也不會
請問如果我把冰箱賣掉錢留着,侵佔罪可以成立嗎?
先感謝各位大大抽空回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