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在公司角色是銷售人員(只有出人力)
而庫存商品是由公司出的
公司商品是衣服(不是知名品牌)只是到處批來的衣服
再由我方把商品載去賣
所以進公司前有簽了一張本票(就是貨的大概金額)
現在要離職,但公司強留本票,說兩年後才會歸還
並要我方簽禁止「競業條款」的合約才能真正離職
只是合約上寫的很粗糙,「依照競業條款,禁止販賣類似商品、禁止類似經營模式」合約就註明這一句而已
也沒再詳加說明或補充
若有違反,公司可拿該本票去提告求償
假如要轉行賣五金類也不行?因在菜市場的經營模式根本都差不多,公司用意等於是禁止離職後在市場經營
1.想請問這樣的競業條款能告成功嗎?是否有真有效力?
我方沒有拿到什麼競業條款補償金
我方只是銷售人員
公司商品的進貨成本、廠商聯絡等資料根本都不知
等於我方還不到知道公司重要機密的位階吧
2.離職後硬留本票是否違法?真的有效用嗎?
只是公司從頭到尾都沒依照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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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重新看了當初簽的合約
有一條載明:合作關係結束後,若無積欠貨款.則會退還本票給我方
(貨皆全數歸還已盤清.無積欠)
但公司卻無歸還本票
假如本票真的被拿去要求執行
我方要提出該本票據無效時,是否能以這條約+合約做為證明?
簽的合約跟該本票影本都還在
下方推文大大有提到是否雇傭對應關係
但前幾個月有簽名加入公司團保(這點能證明是雇傭關係嗎?)
感謝下方推文幫忙解答的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