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irosuki (hirosuki)
2019-09-19 13:13:26事實經過:
民國83年建造之10層樓華廈社區,我是102年搬入此社區,
買賣契約沒提到頂樓給專戶使用,
日前發現10樓某住戶(且為萬年管委會委員之一)在11樓露台加蓋一層樓之建物,
部分自住及部分日租給他人使用,
自已查了GOOGLE MAP,2009年(民國98年)露台還只有鐵皮屋頂,
2012年(民國101年)已蓋好牆及設置窗戶,該住戶使用範圍皆有設置門,
而且在露台門口養了一隻看到陌生人就會叫的狗,連保全都不太敢上去。
問題:
1.作了功課應該可以提告「竊佔」,另違建部分似乎走民事排除,
想要請問是可以用哪一條法規?
2.該住戶為管委會成員,政府單位來文話都會先到他那,他可以先作預防嗎?
或是該小心哪些細節?
3.社區管理費也有收取他違建的那部分,他是否就可以主張合法使用?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