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甲是車位所有人=出租人,乙是車位承租人
因為地下室有鐵捲門,所以甲提供一顆鐵捲門遙控器給乙使用,遙控器所有權屬於甲
但遙控器用太久,壞了(非故意損壞),契約內雙方未對遙控器部分做任何記載
問題:
一、甲主張:東西是我的,我給你的時候也是正常可使用的,所以你還給我的時候也該是好的
或者是賠償我一顆遙控器的錢
二、乙主張:這個東西就像人家在租房子一樣,像是傢俱自然損壞、蓮蓬頭壞了不能用、馬桶不通
都是該由出租者甲方修繕至可使用狀態。同理遙控器也是應由甲方另再供給一顆給乙方使用
並無損害賠償之問題。而且將來我不租了,我還買一顆還給甲方
這不等於我買了一顆遙控器給未來的承租者使用嗎?
不知有沒有高手能以適用法律條文的角度解釋這個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