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食品未取貨被告

作者: secoam (呵呵嘻)   2019-10-09 01:35:11
事實經過:
前陣子中秋節,利用蝦皮代購了某知名蛋黃酥
7/19在該賣家商品頁面看到
8/24還有8盒蛋黃酥的扣打(一盒$255)
有私訊賣家,並得到7月底可以下標
7/24也收到賣家消息並且下標
八月但是出國期間蝦皮登出後就忘了密碼
我還有另一個蝦皮帳號
就直接著使用非當事帳號
當時也忘了當事帳號是否還有未交易完的商品
想說有事情賣家應該都會透過手機聯繫
今天10/8接到彰化的派出所打來
說有消費糾紛
我被提告損毀罪
當下壓根沒想到發生什麼事
趕快想盡辦法取得當事帳號的密碼登入
才發現原告有傳8則私訊給我
最後有一則有提到會提告
當下我也慌了
因為我真的忘了這件事
所以也趕快跟賣家解釋我真的沒有故意惡意棄單
https://i.imgur.com/VOG4YE2.jpg
後來接到賣家的意思是要賠償六千元
求償的部分
1.購買的時間
2.包裝的時間跟包材
3.特別跟公司請假一天在警局寫筆錄耗掉的時間成本
4.10/27又得花時間做筆錄的時間~
當下有點疑惑
因為蛋黃酥原價一盒210
購買時的金額是255
(1)跟(2)應該算在要賠償的商品金額中$2040
加上運費來回算$120
一共$2160
後來我請賣家是否能列出細項金額
賣家的回覆
https://i.imgur.com/hzlzDVd.jpg
我覺得有點不太合理...
問題:
花時間找到我— 》我並沒有接到賣家的私人電話,賣家的意思是她不會從蝦皮知道我的
電話,但是收件人不會有電話Show給賣家嗎?
蛋黃酥花了賣家三天的時間排,賣家的薪資應該破4000了—》賣家代買、排隊的錢不是已
經算在商品價格了嗎$2080
賣家要托人顧小孩—》這個,也是該怪我嗎?
我還是覺得6000這個金額偏高,真的合理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Henghengpig (一只亨亨豬)   2019-10-09 01:44:00
毀損不會成立 賣家只是想用刑事逼你和解而已 10個賣家有100個都是這種德行 不易外就算是"代購"不適用消保法 最糟的結果就是原本該給多少就給多少 只不過你要跑一兩趟法院而已反正賣家只要碰到沒取貨都會說你毀損就是了XDDD
作者: secoam (呵呵嘻)   2019-10-09 02:11:00
人生第一次被告就獻給蛋黃酥了嗚嗚...我要從台北跑到彰化做筆錄...而且承辦的員警不知道在急什麼,一直要我平日就去去,早點把事情解決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10-09 08:27:00
你要趕快了事,就是花錢消災。覺得不合理不想賠,你就繼續多跑幾趟法院。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10-09 09:25:00
這個連判賠都有困難了吧
作者: tks9527 (謝謝你9527)   2019-10-09 10:57:00
有時限的商品類似訂餐未取,理應賠償
作者: CoffeeTea (咖啡+紅茶)   2019-10-09 11:21:00
賠償原購買價才是合理金額吧 而且對方應把商品給你不然賣家把商品吃了 或另外賣了 還要你賠錢根本不合理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19-10-09 11:29:00
過期商品他給了不是換他違法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10-09 11:53:00
過期他只能銷毀...
作者: sungtau (松濤)   2019-10-09 13:53:00
錢怎麼算的一點都不重要,重點是這金額你能不能接受如果你覺得2000才合理,就跟他說最多賠你2000,如果不要就給法院判吧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19-10-09 15:37:00
使用者付費購買的商品已經因為未取被退貨後過期銷毀那要怎麼把購買的商品交給未取貨的消費者?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19-10-09 16:24:00
一被告就想起密碼了XD 原本想不起來
作者: h654013 (敝姓淵)   2019-10-09 16:59:00
賠兩千司法流程繼續跑 賠6千和解案件結束 看你選擇
作者: Yyyyyy   2019-10-09 17:09:00
對方真提告想法就是同樓上 看原PO怎麼選
作者: qsasha (小花)   2019-10-09 17:14:00
賣家拿不到你的電話號碼,你就賠6000賠一賠省事啊。下單後不取貨的真的不可取。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0-09 17:54:00
告不成
作者: higger (朝鄉而行2016)   2019-10-11 04:30:00
世上焉有你說多少就多少的道理
作者: passion6331 (我是小八)   2019-10-11 14:07:00
不合理 給法院判
作者: kueicjl (居哪哪哪)   2019-10-12 11:42:00
記得申請審理地的變更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0-19 13:49:00
讓他 啊!
作者: Lexus (LEXUS)   2019-10-21 05:57:00
噓一下惡意棄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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