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9/1號凌晨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肇沒有,
我的部分:
*雙腿腳背膝蓋、右手及臉部大面積擦傷,
*左腳髕骨和周圍韌帶肌肉受傷,現在都還是麻的,
朋友都說我走路左腳很明顯歪向內側
*右腳則是膝蓋右側也是麻的,以及小指頭指甲剝離,
*嘴巴上唇和下唇內部外傷,
*額頭撞爆他前擋,留了2公分像哈利波特的疤
目前外傷都好了剩雙腳復健中。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筆錄,無破壞現場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對方說他只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先上圖
https://i.imgur.com/D5IiFcq.jpg
我走在斑馬線上欲前往前方麥當勞,然後醒來就在醫院了。
朋友描述是對方開車左轉,
從我右方撞擊到我,傷勢如題二。
對方說法是他開3.40左右,被A柱擋到
然後行車記錄器剛好被格式化,
監視器拍到的很小,
不過我想我是沒有肇責的。
https://i.imgur.com/Gsgru6G.jpg
六、問題:
目前算算
醫療(沒有住院)+不能上班的薪水(醫囑休養2週)+財損(眼鏡噴飛失蹤)
大約是17000
有2個問題發問:
1. 網路上的文章是說醫囑吩咐幾週,
就能要求幾週的薪水,
我司是用半薪,並以時薪120計,
所以實際也就扣了4400,
這部分就是以公司扣的為準對吧?
2.精神賠償一直都沒有個基準,
考量到以後的復健,以及腳傷的行動不變以及後續影響
(例如我住五樓,每天都只能一格一格爬;或是因傷無法出席重要比賽等等)
像我這樣的情況,和對方開五萬元合理嗎?
先感謝各位幫老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