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收有甲、乙及丙地租金,
其中甲、乙地為A所有;丙地為C所有,但租金由A收取。
A的繼承人有B和C,
A在生前立約,
目前所有的租金(未明確指出哪些地),
在A過世後全交由B繼續收取,直到B往生。
該約有A、B、C都簽名用印。
(因A的強勢主導,C迫於無奈也簽名用印)
最後A過世後,甲、乙地由B和C公同共有。
問題:
1. B收取A生前所有租金(甲、乙和丙地)持續到往生,是否能成立?
2. 因丙地為C所有,C欲主張A所指的所有租金應只能限於A生前持有的甲、乙地,
B僅能針對甲、乙地收取租金,是否違反約定?
3. C若將丙地停租或過戶給D,該約是否就能失效? 或是有其他失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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