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日前錢包掉落在馬路上 後來被人撿走 皮包被好心人撿去警察局
後來去附近店家調閱監視器 發現錢包掉了 被A某現場撿起來 抽錢走人
後續被B某撿到 送至警察局
問題:
報警後 警方效率很快 三天不到 通知A某到案 A某也承認拿了錢包的錢
警方的意思是 如果我願意的話 可以跟A某自行和解
和解書再拿去警察局就好 想請教前輩的是
1.侵占遺失物 乃是公訴罪? 可以和解 然後警方直接銷案嗎?
2.調閱沿路監視器 跟拜託店家 花了大約兩個晚上的時間
如果要和解 除了錢包內的金錢 我可以提出額外的金錢賠償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