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在上週開部門會議時,被經理懷疑我打瞌睡。
他便拿簡報用的雷射筆照射我眼睛,並直接責罵我睡覺。
因為莫名遭到雷射筆攻擊,我一時氣也壓不下來,與他起了口角衝突。
這件事也就只停留在雙方口頭爭吵上。
但今天被課長約談,課長沒有把話講明,但是有在暗示公司可能會把我辭退。
(例如問我是不是不能接受公司的管理文化,強調公司不可能允許與主管衝突的員工)
問題:
1.被雷射筆照眼這件事情是否有違法?
當下沒有立刻報警,事後再去派出所的話有可能成案嗎?
2.如果公司最後決定因為這件事懲處甚至單方面跟我解除聘約
是否能主張經理行為不當,尋求行政救濟?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