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有開業需求,因相關法令需要遮煙防火門,而目前臺灣符合規格的廠商只有一家。
2.10/23與該廠商下訂、回簽並付訂金。
3.11/4四方(我、廠商、建築師、統包)現場討論,門必須改為全自動.
建築師並要求對方出示驗過遮煙防火的相關文件。
中間就是文件確認一來一往這樣
4.11/22廠商表示要確定顏色才能開始下料,當日跟他講顏色,並講好12/5交貨。
5.11月底,廠商說因為年底的量很多,所以必須延期到12/25。
6.12/11廠商要求重新回簽一張,並說明門的本體沒變化,
只是手動改自動所以他們要求再回簽一次,訂金在之前已付過不用再付。
其實中間統包一直跟我說他們的業務很難聯絡,
電話不接不回,其他人接了說會轉達也沒消息,
我親自打時若不是負責的業務也是說會轉達然後沒消息,
剛好負責的業務在時,問說為什麼很難聯繫也都是打哈哈說沒有啊之類的.
7.12/23預定施工日前兩日,因為聯繫問題,我很怕當天出狀況,
再次去電請他們確認好25號當天約的時間,敲好9:30
8.12/25統包帶著泥作水電等相關人員先把原門拆了等廠商,
然後被廠商直接放鳥,廠商完全沒有主動交代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
期間打過去也是跟之前一樣的聯繫狀況(所以統包跟我說他很不喜歡打給他們了)
到中午都等不到,統包說沒辦法他下午有其他地方要去,
我直接打去公司,剛好是負責的業務接電話,發生什麼事情也無法明確講出個所以然.
然後自己也說剛剛才回電給統包(幾點?12點!)
我直接大爆發飆了一頓
突然延了半個月的房租你們要負責嗎?
在當場白等的人員時間你們要負責嗎?
門都拆了現在不得已放空城了,期間有東西失竊或毀損你們要負責嗎?
業務也只會說對不起是我們的錯,我們會請示主管後回覆您
然後現在也沒消沒息
問題:
1.是否可要求對方做損害賠償?
包含臨時延期(12/5>12/25)及因為今日未施工又要延期的部分.
還有現在放空城沒有門如果有任何損失或失竊的話.
2.我某法律相關從業友說,看起來他們根本沒在鳥我,
就算要求損害賠償可能也愛理不理,
乾脆直接跟他們說會去報警告他們詐欺好了,逼他們來面對。
3.我最怕的事情
因為相關法令之故,鬧翻走法律後如果他們索性不履約,那我就無法開業,
因為目前符合這法令的門只有他們有做,我其實會投鼠忌器.
(統包說就他所知有其他兩三間廠商正在燒驗,最快也要明年,應該是幾個月後)
如果真的要走法律,是否能要求他們必須履約,不然要負賠償責任?
遇到這種廠商真的很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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