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我在23號清晨於信義區被一名香港男子以拳頭打我的左臉頰,使得我的左臉挫傷。
後續對方不願意和解,且也對我提告說我打他。
(這部分根本喝醉亂告,我也是黑人問號)
我沒有打他
我沒有打他
我沒有打他
目前警方調閱監視器是有錄到對方對我揮拳,至於對方我說也打他的部分,當然是完全沒
有畫面。
警方有告知香港人,若不和解,走法律程序他可以出境,但下次來台,可能就會被通緝。
對方直接說不和解,之後也不來台灣。
以下幾點想請問
⒈現在是否只能眼睜睜看對方回香港,我等於被白打呢?
⒉之後互告的部分,因為對方到時候也不在台灣,剩我一個人,我自己還要跑法院嗎?
⒊離開警局時,警察沒有給任何資料或單據是正常的嗎?
以上還請各位解惑,小女子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