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大家好,想請教大家一下
我方一月初時與對方房仲(類似包租代管)簽定為期2年租約續約(押金則從舊約直接轉過來
)
當時談好價格包含管理費與車位
但當繳納第一個月租金時,房仲表示房東說的價錢是不含管理費,希望我方再補繳管理費
給他
我方表示,應照合約價格履行,但對方揚言不加錢就要提前解約
問題:
我方認為
當初簽約時僅提到『雙方”欲”提前解約……需扣除一個月的擔保金作為委約金』
並無明確提到房東一方“得“提前解約
房仲表示
1-這法條已表示房東可單方面解約,僅需賠償一個月違約金,不需我方同意即可解約
2-房仲表示我方未補足押金(舊約租金較低),因此合約不成立,我方不能繼續住
3-房仲表示,當初合約金額是房仲意思表示有誤,非房東本意,依民法88條得修改或撤銷
請問一下這樣真的合法嗎?
租金意思表示有誤就可以依民法修改或撤銷?
押金依房仲所述由前約押金遞延,但因前約金額較低,則未補足押金契約無效?
請問該如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