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kloveu (妳好呀)
2020-04-22 18:34:22原訂5/17要出發去泰國旅遊,但因為旅遊警示第三級後產生的退款問題(21人)
我們的想法是,可以接收支出他們已經支付的行政費用或是一些零零落落的雜費,看多少
錢開個收據給我們
但旅行社表示他們已經付了飯店的費用一人7000多元,因此要把大家5000收走,他們自己
負擔剩下費用(有開收據)
但有一個問題就是他們給的飯店收據經過我們詢問品保後,不能代表不能退費的意思
且我們連飛機都沒坐,要我們支付5000這樣我們不太能接受
想請問大家這種狀況合理嗎?
再來是我們明天要和品保與旅行社開調解會,請問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麻煩大大們解答了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