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今天中午長輩收到兩張交通罰單與附加的照片,內容分別是「違規跨越交通標線變換
車道」與「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各3000元罰鍰。
2.長輩說:他沒有違規的印象,照片也非常模糊不清,看不清車牌。
我親自看照片,也是看不清楚車牌,所以應該不是他老花眼看不清楚。
問題:
1.照片模糊不清,看不清車牌,無法確定車牌與車主,這個申訴理由是否可能撤銷罰單?
2.以前有聽過一個概念:
一行為數罪,如果罪的類型相同,則從一重處之。
長輩的罰單內容是:「變換車道」是一個行為,「違規變換車道」與「未打方向燈」是
兩個違規事實,這兩個違規都是交通違規行政罰的性質,所以我認為應適用從一重處置
。
請問我的判斷正確嗎?
如果正確,能用這理由去監理站申訴嗎?
如果錯誤,是哪裡錯了?
我個人是覺得,「變換車道」應該是一個行為吧。
感謝各位版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