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20.03.20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輕傷。沒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筆錄,現場沒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甲方 腳踏车
乙方 機車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發生當下,有報警,
等了一個月初判表出來了。
六、問題:
http://i.imgur.com/neNkJRi.jpg
甲方 腳踏車 被寫安全規則102條1項2款
乙方 機車 被寫安全規則93條1項2款
(在巷子發生的碰撞,當時時速25)
請問初判表這樣寫時,雙方責任是幾比幾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