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台北市萬華區 一處老舊的(三合院)四層公寓社區,
房子蓋建的很有趣,
社區大門蓋在馬路旁,
但卻必須經過25公尺的一樓長廊,
長廊挑高3.2公尺,
長廊的上方也是四層樓的公寓,
所以長廊的產權有 3/4 屬於馬路旁的 3住戶(2、3、4樓)所共有,
長廊 1/4 產權,屬於社區內 24住戶共有。
穿越25公尺才能抵達社區,
社區中庭有一個露天的公共區域,
公共區域的大小約 25公尺 * 20公尺,
左方有四層樓的雙拼公寓共八戶;
前方也是四層樓的雙拼公寓共八戶;
右方也是四層樓的雙拼公寓共八戶。
(總共有24戶)
社區中庭有打地界鉚釘,
介紹社區中庭的產權分配如下:
中庭 1/2 左方區域產權歸左方八戶,
中庭 1/2 右方區域產權歸右方八戶,
所以前方的八戶沒有中庭的產權,
而前方八戶的公共持分在更前方的馬路。
民國83年請里長列席,
召開住戶大會,並做會議紀錄,
之後卻 『沒有送件』到 台北市建管處 成立管理委員會。
現在把重點拉回到 長廊,
長廊 經過所以住戶同意,劃設兩個汽車停車位,
停車位採輪流登記,每個月的月租是新台幣 2,000元,
經過了25年,來到了民國108年,
扣除必要的開銷,(洗水塔、地面重鋪、換鐵門....)
且住戶平時不需繳納管理費,
總經費餘額約新台幣32萬元,
主任管理委員 決定以 1萬元/戶 發還公積金。
社區中,有一戶新來戶(60歲)林太太,沒有買到長廊的產權,
所以主任委員沒有發給 1萬元給新來戶林太太。
且,
主任管理委員認識(現時已搬離) 之前有擁有長廊產權的住戶(楊先生),
主任委員口頭詢問楊先生『是否仍舊保有 1/4 * 1/24 的產權?』
楊先生回答:『仍舊保有全部 1/4 * 1/24 的產權。』
所以發給了楊先生 1萬元,
並請楊先生簽名 + 蓋章承認。
此位楊先生隱瞞了已經有 (1/4*1/24) 的 1/4 產權遭到法院拍賣的事實,
公積金24萬元全數發放完畢之後,
從法院取得(1/4*1/24) 的 1/4 產權的 S先生出現,
S先生 向 主任委員出示法院所發的產權證明,
S先生 向 主任委員請求返還 1萬元的 1/4 給S先生,
但主任委員以下 3 點說明:
1. 主任委員認為所有作業沒有疏失。
2. 已經領取1萬元的楊先生不願意返還2,500元。
3. 楊先生主張公積金是26年累積而來,S先生產權僅購買約2年,沒資格領取。
S先生向主任委員主張如下:
1.
一樓住戶 印先生 從民國70年就已經住在社區,
且印先生住逾35年以上,
民國106年將房屋賣出給 (新)汽住戶,
而 印先生 搬至附近,且時常相遇,
主任委員 卻仍然將完整的1萬元公積金,
發給(新)汽住戶。
2.
請主任委員設法請 溢領的楊先生返還新台幣 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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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文章中未出現的) 一位(70歲)賴小姐,
賴小姐是屋主許先生的老婆,
許先生 擁有右方一樓兩戶住家的屋主,
且許先生擁有完整的產權 與 權狀,
賴小姐不滿主委已經許久。
此次公積金 1萬/戶 * 2戶 皆由屋主 許先生所領,
所以發起個人抗爭活動,
活動內容:
1. 使用廢棄未懸掛車牌摩托車,強行霸據其中一個停車位,
且使用手寫公告,表示車位產權屬於賴小姐所有。
(主委表示,賴小姐佔據不肯付費,
所以另一車位也無法收費,
社區頓時每個月少收入 4,000元)
2. 使用大量的廢棄家具 與 盆栽 佔據 右方中庭公共區域,
佔據領地已經達到右方的 1/2 面積(即整個中庭的1/4)。
使用 口說,向大家宣示佔據的地區不屬於公共區域,
屬於 許先生 個人所有。
以上種種麻煩事,
主任委員預計於2020年06月中旬召開住戶大會。
問題01:
S先生是否有權利主張請領公積金 2,500元?
問題02:
關於楊先生溢領2,500元的公積金,
S先生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必要時,該如何採取法律途徑?
問題03:
賴小姐 將 廢棄機車 霸佔部分私有公共區域,
有法律可以管轄嗎?(好像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
有辦法解決嗎?(移動他人摩托車未至毀損,最多強制罪,但不用賠)
問題04:
賴小姐 使 社區 每個月損失收入 4,000元,
有機會可以求償嗎?
改使用哪一條法律求償?
問題05:
賴小姐 佔據 社區中庭的範圍達到右半部的1/2,
社區中庭整個右半部是屬於右方八戶的全體權力,
已經侵犯其他住戶的權力,
除了道德勸說外,
有法律可以管轄嗎?(好像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
有辦法解決嗎?
問題06:
主任委員對於沒有持有公共區域產權的新來戶的林太太,
則是完全拒絕 新來戶林太太 將腳踏車 或 摩托車停入,
並威脅若強行停入,將上鎖予以管制,
請問 主任委員 和 林太太 哪一個比較合乎 法理情?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以上/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