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不好意思
不曉得這個分類對不對
希望能幫幫忙
事實經過:
本人之前在物業公司被派駐到社區當秘書
離職半年後收到物業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起訴狀
內容是核發給主委的車馬費沒單據沒簽收
但傳票有主.監.財委及社區經理以及經手人我的核章
主委本人並未主張沒收到款項
只是因為主委與其他委員不同派系
其他人在主委退任後找碴
我知道我自己也有程序上的疏失
但就只能認賠嗎?
想問 我還有救嗎??????
若出面調解我有什麼要說明的
感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