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約5~6年前在銀行工作
當時曾幫一個公司戶申辦網路銀行業務
該公司過去幾年使用正常
但在五月多 銀行告知我該公司在去年底發現他們的會計小姐涉嫌盜用公款(被告侵占)
由於都是使用網銀轉帳
所以地檢署要求我要出庭作證....
但銀行第一次回函地檢署時已告知當時經辦(也就是倒楣鬼我= =)現人在美國工作
也在第二次回函時告知地檢署 銀行所有作業都遵照SOP並無疏失
但家人還是在前天收到我的證人傳票= =
問題:
1. 傳票日期7/28 出庭日期8/11
我人在美國工作 疫情期間很難請假 再說回去還要隔離14天 根本不可能出庭
檢察官也知道我不在台灣 還硬要傳訊不知為何?
這種狀況可以請假嗎?? 或是延後?(但我短期內也無法回去)
2. 刑事證人出庭要做什麼嗎??
因為檢察官的疑問銀行也函覆過了
傳我出庭的用意是?? 該不會認為我也有嫌疑吧@@
3. 因為事隔多年了 我對於該業務的相關規定也早就印象模糊
怕萬一答錯
是否可以請熟悉該業務的總行人員或是法律專業人員陪同出庭應訊?
不好意思人生第一次遇到這種狀況 真的很倒楣QQ
謝謝大家解惑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