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家的情況是這樣:我爺爺一共有三名子女, 長女(我姑姑),我爸,我叔叔
然後我叔叔也已經過世了,沒有子女
而我姑姑有三名子女,我家我跟我弟兩名子女。
然後我姑姑的情況是這樣,她很年輕就離家了幾乎可以算私奔,然後又跟前夫離婚了
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年),她長期住在南部,只有過年才會回家看望我爺爺奶奶。
而我家是三代同堂,一直跟著爺爺奶奶住的,我爺爺奶奶生前失智症須要長期照護,
也是我爸跟我共同承擔照顧的責任。
然後現在我爺爺過世留下這間房子,我姑姑一回來就開口要450萬,
不然就上法院大家房子賣了分家產。
問題:
那我的問題,從我的角度出發,我姑姑她從頭到尾都沒住在這間房子
也沒有承擔起贍養父母的責任過,就純粹是一個過年偶爾上台北聊聊天住個一兩晚的親戚
突然就這樣一句要分家產,我跟我爸從小到大住的房子就得賣掉分家?
或者要讓她這樣敲詐一筆金錢,心中自然是難以接受。
走法律途徑有什麼好的解決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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