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事情是這樣的,約莫在2015年時小妹因故認識了A,A是一個流浪動物中途而我是一個貓奴,當時因為很聊的來所以和A成為了朋友
期間因A知道我買東西會比價後也時常托我幫她買東西(口頭拜託並未留下文字或對話紀錄),但因我的住所離她有一段距離,故她提出使用她的名字及手機號碼(A主動提提供)寄到她附近超商,她在自行取貨,基於朋友關係當下也並未覺得不妥便答應了,A因為要省價差,時常要求我代為購物
然而在2018年時因為和A發生一些爭執而幾乎沒有聯繫
但在2020年12月時本人在蝦皮購物時,遇到蝦皮系統似乎異常自動將A的資料作為取件人默認資料而我當下也沒有發現
等到東西已送達時才發現收件人是A的資料,所以我去超商取件是只能報A的手機末3碼取貨(貨款交付方式是貨到付款,並未使用信用卡)
然後A就跑去鄰居取貨超商的派出所對我提告,罪名是偽造文書及盜用個資
問題:
因為A委託我買東西都是口頭並未留下任何紀錄,這樣是否對我不利
我也並非故意使用她個資,且使用她個資也並未對我本身造成任何利益,這種情況會被起訴嗎?
以及,現在超商取貨(貨到付款)僅需提供手機末3碼以及付款並不需要簽名,這樣應該無法構成偽造文書不是嗎?
另外,刑事案件如果不起訴我是否能夠反告她誣告並求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