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ust0418 (骯骯小叮噹)
2021-03-01 02:31:19事實經過:
今一家四口到知名豆漿店用餐,在醬料區裝醬料時被插隊(店家監視器有錄到畫面,無聲
音),我隨口說了一句沒家教,
對方聽到後告訴她的父親,於是父親上前理論,說我一個大人欺負小朋友,並要對我提
告公然侮辱罪。
問題:
1、請問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2、理論過程中對方說如果證實他女兒沒插隊,「我就完蛋了」。
3、以及對方說看事情要怎麼解決,不是黑(找黑道)的就是白(上法院)。
4、綜合2、3對方言論,請問這樣有構成恐嚇罪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21-03-01 03:03:001.不構成 4.找黑道的部分有構成恐嚇危安
到檢察官及法官面前才說唄。公然侮辱罪是很輕的輕罪,在檢察官及法官面前的應對態度不要太離譜的話,刑事部分通常最多判拘役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雙方又都不是知名人士的話,慰撫金又能判多重?就很浪費司法資源的無聊小事……有沒有客觀的人證物證,能否成罪都是問題。
作者:
furuuchitw (still standing)
2021-03-01 23:46:00沒家教不到侮辱吧?對方有說黑道就 恐嚇,記得做筆錄要說
作者:
just0418 (骯骯小叮噹)
2021-03-02 11:12:00了解,謝謝兩位大大!
作者:
ceramicfa (ceramicfa)
2021-03-05 03:25:00網路上別亂回答好嗎 要是有構成恐嚇罪我給你一百萬啦恐嚇危安 好歹也要對生命身體提出實際威脅才有點程度原文 看事情要怎麼解決,不是黑就是白 這句對生命身體有提出甚麼實際的作為了?
這個板又不是要爭審判對錯 原po的確心生恐懼 也有法源能提告 憲法就賦與他訴訟的權利 跟構不構成關聯在哪 跑錯板嗎
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42號刑事判決要不要讀一下..?
作者:
ceramicfa (ceramicfa)
2021-03-07 06:33:00鬧夠沒? 實際就是連起訴都不會我也可以說你推文讓我心生恐懼 什麼都可告啊笑死
刑法第305條解釋沒那麼死板,「找黑道」在法院見解上一直都被認為該當「加害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要件臺北地107年度審簡字第1391號刑事判決供參。*臺北地院
作者:
core168 (臨時工)
2021-03-31 05:51:00都不會成罪,黑後面的括號是你自己加上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