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在去年10月到今年1月為定期約聘人員服務於某公司,1/29合約到期後離職,2/16前公
司我的主管打電話問我是否有意願再回前公司約聘,期限至少一年,我同意後他表示會請
人事與我連絡。
2月底人事與我連絡,表示雖我是續聘,但仍須照流程,所以約定3/4面試。面試當天講好
薪資比照之前約聘,聘期由今年4月到明年9月,報到日期為4/6,當天面試完畢人事發給
我錄取通知,載明報到日期。
3/15前公司的人事打電話來,說事業單位要求將我轉為正職員工,月薪比約聘時減少13,
000,有需要時必須輪夜班。之後和公司溝通了幾次,詢問能否按照原本約聘的條件雇用
,或者正職薪水提高,或者不輪夜班,皆遭公司拒絕,並表示公司不需要約聘人員,如果
不接受公司提供的正職員工薪水及輪夜班,就不用去報到。
隔天我寄信給公司人事,請他轉告事業單位,公司發給錄取通知又反悔的案例,經新北市
2020年勞資仲裁的結果表示公司方違法。人事表示會轉達給上級,之後便無消息。
今天看104發現他們在上面刊登招募新人的訊息。
我已經不想回該公司上班了,沒有意願要求公司履行合約讓我報到,目前希望等我找到新
工作以後,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要求前公司賠償我自4月到我找到新工作為止,原本前公
司該給我的月薪,
問題:
1,我想請問我找到工作後再向公司提出請求賠償即可,或者我需要再次與前公司人事連
絡,告知他我將要求前公司賠償我至找到新工作為止的薪資?
2,我擔心前公司知悉我將請求賠償的消息後。提出要我按原合約於4/6報到,但就現在的
狀況我實在不想再回去了,請問若前公司提出要我回去報到,我該如何處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