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前輩早安!想詢問有關收到法院來函,是否有義務協助說明回覆,以及郵資如何向對
方訴訟代理人收取的問題。
最近收到幾封地方法院民事庭來函詢問某兩人間消費爭議的事實經過。但因為這件事與我
沒有直接關聯,所以產生以下幾個問題。
問題:
1、收到法院來函,非原 或被告者,是否一律有義務回覆?回函義務,會因民事、刑事
或行政事件有差別嗎?
2、公文有寫到「如須繳費,由被告等人繳納」。請問這是指回覆這封公文,所產生的一
切費用嗎?例如:郵資費等。
3、上面這些費用,要怎麼跟對方的訴訟代理人收?把收據寄給對方律師,請律師匯款過
來嗎?
雖然掛號郵資沒多少,但我不是這件事的當事人,如果法院持續發信來詢問事實經過,每
一次寄出的掛號費,累積起來可能也有百元之多(汗),而且還要一直跑郵局...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