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20.9月中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 外送員,機車,有送醫院,軀幹四肢擦挫鈍挫傷,顏面撕裂傷2公分。
我方 自用小貨車,無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當下報警送醫院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 有強制險。
我方 有第三人責任險300萬,體傷總額1000萬,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財損20萬,有聯絡保險
公司,算全險?
五、事實經過:
晴天,早上六點左右,於巷弄中叉路處發生擦撞
(https://goo.gl/maps/94c3JeyQgktjMahb8),
該處無紅綠燈,我方右轉(時速約20KM/HR以下)時,對方直行車速過快(超過60KM/HR),
剎車後而往左傾(摔)倒,機車往前與車子又前頭處發生碰種。
當下有報警,一起送去醫院接著就去做筆錄了。因為車子業務員建議我方(即我家人),全
權交給保險員處理,我家人也想說是保全險,應該沒有問題,故後續都是由保險員處理。
結果就在過六個月的前一天被告過失傷害了...。 詢問業務員的結果,他說對方要求賠償
金50多萬(醫療2萬,薪資30萬(6.7.8月),財物損失5萬,精神賠償14萬,交通費1萬),
價錢認知差異過大。
但因為以為保險員會處理好,也沒跟我們說相關情形,也是收到傳單時詢問才告知金額問
題。 所以並未做車禍鑑定(已超過六個月也不能做了...),
手上只有初判表,連行車紀錄器影像都給警方後未再自行備份。
初判表上寫
我方 1. 涉嫌右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對方 1. 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自稱時速20-30KM/HR)
2. 已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不能辨識車牌。
六、問題:
1.因為沒有車禍鑑定,以初判書來看,也沒寫到肇責比例,證據中除了事故現場圖,
事故調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初判表跟對話紀錄表,現場與車損照片共18張外
,並無行車紀錄器資料。對於對方的自稱時速20-30KM/HR,我們是否需要再找警察要行
車紀錄器影片,於開庭時呈上?
2.我們是否需要在法庭上申請車禍鑑定?
3.其實對於我方而言,我也認為我們要有賠償沒錯(我方最高就是70% ?),但
50萬這種金額真的是過高...也覺得不太合理,像這部分我們需要找什麼證明嗎?
4.我方是否需要找律師會比較洽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