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2017年立了一張20萬本票給債權人,
因交情債權人說明不會跟我收利息,
後創業失敗仍有多筆親友負債攤還中。
期間因對方經濟寬裕尚未要求還款,
2020年時有應對方要求更新重簽一張本票,
(原本的沒有收回)
但今年對方希望我一次歸還,
因我無法一次還清,正在尋求家人協助,
期間對方卻一再要求我重新簽訂本票。
我跟有相關基礎知識的朋友討教,
本票尚未過期,對方若要討款,
只要出示本票即可。
但對方一再打馬虎眼,
就只是要求我重新簽訂一張。
2020那張本票未設定到期日跟利息,
但發票日是有的,
對方一邊說不會跟我收利息,
但不願出示2020簽訂之本票
跟朋友討論見票即付,
對方只要出示本票即有效力,
卻一再要求我重新簽核一張本票
想請問這樣操作是合理的嗎?
我應該按對方要求重新簽寫嗎?
麻煩各位指教,感激不盡。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