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為公司很愛用自己發明的算式來少算薪水,所以跟公司鬧翻了,開始查公司哪邊違法
發現公司很多違法的地方,低於最低工資,加班費沒給,沒有休息時間,國定假日沒加倍或補
假,高薪低報,休息日沒加班費
然後出勤紀錄月中要我們一次簽完到月底交回
仔細一算,違法的地方,要討的金額20萬以上(做了三年半)
問題:
1.公司鬧翻時說我們有休息時間不計薪,但以前都沒講過,而我們實際上都是待命狀態,有人
來還是得服務
我因為被介紹進來沒仔細看合約書就簽了,但有拍到全部合約書(部分填完的時候,趁他
暫離時拍的),最近才看...
上面寫說休息時間拆成5~10分鐘,固定分配到每小時末,這樣違法嗎?
因為法條有寫說可以調配?
那我還沒鬧翻前有問過對方薪資怎麼計算
他有回答他們自己的算式,其中有寫到每天10小時計算(我們是10小時),這樣證據會很薄
弱?
2.如果資歷在300萬以上,不能請法扶是不是只能放棄,怕打到二審又輸掉,律師費賠快15萬
又耗費精力...
3.可以用高薪低報然後刑事附帶民事討全部嗎?這樣可以不用寫書狀請律師嗎?
4.如果最後沒請律師,想告民事噁心一下對方的話,自己寫書狀白話文可以嗎?怕被法官退回
我可能沒法像網路上範例寫的這麼正式,公文用語不會...QQ
5.出勤紀錄這樣違法嗎?我會不會有事?我有證據他們要我月中就一次寫到月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