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最近收到一張警局寄來的證人通知書,
案由是竊盜案。
我能想到的事就是之前離開學校宿舍前,宿舍有竊案的傳聞,自己年前也有慘遭毒手筆電失
但現在是我人已經回家到南部了,從北部的警察局寄來的證人通知書要求到台北去
我問認識的室友、舍胞都沒有人有收到證人通知書,我離校了也不太想管這件事,完全沒有到場作證的意願
(證人只有收到法院、地檢署傳票有義務?)
而且我致電問過後這件事根本也不是我自己的案子,是最近的事情,跟我自己筆電失竊沒關
目前想到的是找個理由表明我不想去
問題:
1.一定得要去嗎?可不可以不去,
找個理由(疫情、要工作之類的)
2. 如果一定要去警局問詢的話,
可否要求更改至附近的警局
例如要求將偵辦筆錄轉由住家派出所代製
目前我查到的: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三十二點
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查詢犯罪嫌疑人、追查贓
3.拒絕之後,有可能會再被打擾或更嚴重嗎?
例如:
警局再發一張通知書,從證人轉被告,換成以被告的名義被傳喚叫去。
被台北地檢署發傳票作證人(這個不去就大條了)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