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個疑問,希望能得到幫助
(1)以前跟前任短暫同居過,後來因為他媽的緣故分手,放在他家的生活用品一直不願意拿來還我,他媽有憂鬱躁鬱症,他怕激怒他媽(媽寶)加起來價值約一萬以內,後來再跟他要,他說都丟了(包含我有重要文件的隨身碟),雖然我覺得是謊言,但我想請問這樣是否構成侵佔,若要提告,需要準備什麼相關資料佐證?我沒有告過人,還有需要請律師嗎?
(2)與前任分手前協助他開早餐店,LOGO、菜單、相關氣氛物、文宣我設計的,FBIG也是我管理的,分手後我把LOGO跟菜單賣他,那我有權要求他撤下其他文宣跟氣氛物嗎?因為我發現他把以前我拍攝的照片跟製作的文宣(上面有店家LOGO)上傳新的網路平台,我很不滿他分手不還我東西還利用我的設計物,想請問那些含有logo的廣告文宣著作權是誰的?若是我的可以提告他侵犯我的著作權嗎?
以上兩個問題真心需要解答,非常感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