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在文具店及雜貨店購物
不論購買什麼東西,
發票上的商品名稱卻只寫
「文具用品」、「電子產品」、「商品」、「雜貨」…
諸如此類的大概統稱
就算店家手開發票也堅持如此寫
問題:
請問專業版友們上述這種情形
撇開保固退換貨可能有認定上的糾紛以外,
1. 店家這樣的行為是否確實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
2. 承上題,此行為可能算是違反刑/稅/民法嗎?
3. 有一種情況是:商店願意拆封商品檢驗無誤後再付款(常見於電子產品),若商店開立上述這種模糊品名的發票,能否拒絕付款?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