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我去年有參加勞動部的青年就業獎勵,然後入職,三個月後第一筆獎勵金兩萬元入手,
之後我再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詢問今年的第二階段的獎勵金一萬元何時會發放,
得到承辦人員的回答是此階段審核未通過,因為我有被調動過公司,然而公司方面沒有任
何的會議、公文、通知,再之後我向上司通報只得到一張蓋公司大小章的「在職證明」
,這張在職證明只草草寫了我還在原公司的同座位同職位,另一邊老闆似乎無意賠償還與
主管說:「沒先跟我說」,之後我就拿著這張「在職證明」
去進行訴願,直到近期再度詢問承辦人員得到訴願結果是駁回,在期間其實我詢問過承辦
人員,承辦人員說可以進行勞資糾紛調解或是到高等行政法院繼續申訴
2.我可能近日要離職,我算了一下我的離職預告日是會涵蓋到我剛好就職滿一年,但公司
說我的特休要到10月才有,但公司照勞基法走
問題:
1.是否可以如承辦人員說可以用我已經有進行訴願的事實來提出勞資糾紛調解?
2.我是9月到職但是特休10月才有,如果我的離職預告期已經涵蓋到就職滿一年,那是否
可以拿到沒休完特休的薪資?如果不行這樣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
3.應該是最基本的問題...請問勞資糾紛一定要在職前提出嗎?辭職後還能夠提出嗎,因為
問過一個承辦人員說勞資糾紛本來就是離職後提出的...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第一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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