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家兩間房子,這兩間房子建物的後半邊都是屬於別人共同持有的土地的一部分
事情緣起,70年前,我阿祖賭博輸別人,然後把土地的"一部分"過到別人名下,
後來大約在40年前,我爸在該土地蓋房子,也就是說,
我家的兩間房子,前半邊的土地是屬於我家的,
但後半邊的土地是屬於別人的,我家的兩棟建物的後半部
都有侵占到別人的土地,兩間侵占面積約60坪,
這十年來,土地持有人有來跟我家人打招呼,都沒要回去,也沒說什麼,
今年則是請代書來問侵占到他們土地的部分要怎麼處理,
我同學之前有遇過類似問題,他是屬於被侵占的一方,他的情況
是有立合約承租10年給別人蓋鐵皮屋開工廠,
但對方合約到期後不續約也不歸還,他去法院告贏,
同學是說當初有沒有立合約+侵占時間多久是重要因素,
我家侵占到土地持有人的土地,沒有立合約,且已經蓋在他們的土地上超過20年,
他們沒有提出異議,等於默認我家蓋的這個建物,
所以土地持有人不可以隨意拆除我家侵占到他們土地的建物,不然可以告毀損
我有查到這則新聞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70326/FPQVOCSFB6RA72SHVYG2RLQCQI/
在這種情況
問題:
我懷疑這件事是否真的像我同學講的,對我方這麼好處理,故想請問
如果土地持有人真的強行拆除我家侵占到他們土地那個部分的建物,我家真的可
以告毀損嗎?
還是如果對方強行拆除,我方也不能提出異議?
有Google到這則新聞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70326/FPQVOCSFB6RA72SHVYG2RLQCQI/
在這種情況,我可以主張時效取得這塊地的「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