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祖父已故
臨終留有遺囑
房屋兩棟一棟6000萬歸大女兒
一棟6000市值左右待售出由二女兒三女兒配偶均分
已知房子在簽完遺囑後祖父找到買家出售
並囑咐匯入祖父本人三個戶頭
結果重病之時
祖母聽朋友建議自己拿祖父印鑑將部分匯入戶頭更改成自己的戶頭
剩餘的在最後祖父臨終前幾天一次拿著印鑑一次領出匯到自己戶頭(共6000萬)說主張夫妻贈與(沒有文件)以及剩餘財產分配,並且是代書朋友教他這樣子做還可以節稅的
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合理的嗎?
另外由於為了確保大女兒可以拿到房產,在臨終前幾天欺騙老二和老三在不知道戶頭已經遭到提領的狀況下,簽署遺產分配表表示房子1給老大
然後老二老三及配偶分配遺產戶頭剩餘現金,事後看發現遺產戶頭根本沒有現金,因為早已被提領一空,但分割協議已簽名,還能主張特留分或是請求返還原本的現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