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牴觸遺囑

作者: Gintin (Gintin)   2021-10-22 08:50:50
如題
祖父已故
臨終留有遺囑
房屋兩棟一棟6000萬歸大女兒
一棟6000市值左右待售出由二女兒三女兒配偶均分
已知房子在簽完遺囑後祖父找到買家出售
並囑咐匯入祖父本人三個戶頭
結果重病之時
祖母聽朋友建議自己拿祖父印鑑將部分匯入戶頭更改成自己的戶頭
剩餘的在最後祖父臨終前幾天一次拿著印鑑一次領出匯到自己戶頭(共6000萬)說主張夫妻贈與(沒有文件)以及剩餘財產分配,並且是代書朋友教他這樣子做還可以節稅的
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合理的嗎?
另外由於為了確保大女兒可以拿到房產,在臨終前幾天欺騙老二和老三在不知道戶頭已經遭到提領的狀況下,簽署遺產分配表表示房子1給老大
然後老二老三及配偶分配遺產戶頭剩餘現金,事後看發現遺產戶頭根本沒有現金,因為早已被提領一空,但分割協議已簽名,還能主張特留分或是請求返還原本的現金嗎?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21-10-22 10:56:00
先論民法,暫不論刑事責任的問題。祖母違背祖父的囑託,擅自將祖父的一部分賣房所得價款直接匯入自己戶頭,可能成立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效力未定,尚待全體繼承人承認。要主張侵權損賠或不當得利也是可以,任一繼承人能為全體繼承人利益向祖母請求。至於另一部分賣屋價款,祖母拿著祖父的存簿印章擅自從祖父的戶頭匯款到自己戶頭,一樣可能屬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效力未定。其他同上。她所主張夫妻間贈與,欠缺與祖父的贈與合意,不成立贈與契約。即使認為是自己代理成立贈與契約,也是效力未定。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法定財產制消滅,也就是離婚/當事人一方死亡/改用其他財產制等事由發生,而且也要有差額存在等要件,當時祖父還沒死亡,也沒有其他事由,無從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何況應該是要向他方或其繼承人請求,而不是自己匯款。最後是生前簽定的遺產分割協議,照實務見解,如果有被繼承人參與,還可以討論是否有效,但沒有被繼承人參與,肯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所以這份生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至於遺囑,因為不違反特留分,所以應該是有效的。目前遺產還是公同共有,按遺囑內容為遺產分割,一棟房子登記在大女兒名下,二女兒跟三女兒得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於回復後各拿2000萬。以上粗淺見解,如果有誤或不足,還請不吝指正或補充><
作者: andy90498 (楓情)   2021-10-22 18:54:00
話說遺囑是有法律效力的那種嗎? 我好像有看過有些遺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之前長榮集團的大房也是用遺囑無法律效力來打二房
作者: tsungwu   2021-10-23 05:52:00
to一樓大大,祖母似乎也是繼承人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10-23 08:29:00
長榮集團案例應該是遺囑有效,但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21-10-23 12:38:00
祖母也是繼承人沒錯,但還有3個女兒,所以遺產由4人公同共有,依828處分要全體同意,如果是祖母單獨繼承就沒問題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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