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親戚之前再婚取了陸配,因為疫情關係目前都在對岸(拿依親居留證,分隔兩地),親戚去年12月過世留下現金及不動產各約600W
目前因為遺產關係處不太好,陸配要求300,子女不同意,查到的條文是如果喬不好最後遺產由配偶及兩個子女均分
但陸配不能分不動產
問題:
1. 因為陸配不能拿不動產,所以如果最後談不好要均分是現金的部分嗎?還是不動產也要折價算進去?
如果不動產也要算的話,有辦法去除嗎?打官司勝算大嗎?(不動產都是祖傳地,家人都認為陸配不應該拿)
2. 勞保已先給了一筆退休金100(不在國稅局遺產清單裡),請問這也要算在最後的遺產裡嗎?(現金400?)
3. 因為陸配現在在對岸,短期內可能也不過來,後續繼承有辦法不連繫他子女自己處裡嗎?會過嗎?還是有啥方法請各位大大指教
4. 需要繼續跟她協商嗎?還是就繼續照程序走(目前報遺產稅)?會不會最後判給超過300得不償失?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