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的立場是公司機關(第三人)
因為內部有位職員為債務人
103年度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是有關債務人扣押之薪資債權,
另外跟法院確認過該案是向債權人發收取命令
但是直到目前為止(已經過七年多)
債權人都沒有來收取這筆扣押的薪資
所以導致會計發現機關有一筆懸記帳項(被扣押的薪資無人領取且持續累積,會計收支不符
想問這種狀況下,機關能否向法院聲請辦理提存呢?或者提存人應為第三人還是債務人?
是要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債權人儘速領取還是直接向法院提出?需要寫什麼文件嗎?
有一勞永逸的方法嗎?(比如之後扣押的薪資直接都匯到法院提存的帳戶內可行嗎?
另外經過查詢,原先債權人(公司)於108年已解散,這種情形會有不同作法嗎?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