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裡有一棟約20年的大樓房子
頂樓部分當初建商有幫忙加蓋一個倉庫
倉庫部分沒有產權,但有白紙黑字的分管契約,也沒有危害社區安全
因此被判定不用拆除
但最近新的管理委員會上任
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增加一條增建的建物要繳交管理費
這個倉庫我們20年來都沒有針對其繳交管理費
這個倉庫裡面什麼都沒有 沒有廁所,沒有水電
也沒有門牌,不用管理員收信,就只是一個方形的建築物
連房間都沒有,更不可能出租給別人營利等等
也從來沒有清潔工來清潔
請問這樣區權會新增的條例是有效力的嗎
我目前查到
https://news.591.com.tw/news/292
591說約定專用區域是不用繳交管理費
https://reurl.cc/GxNvOW
崔媽媽卻說約定專用區域 如果區權會有規定 是需要繳交的
https://reurl.cc/55RQQV
也有看到網友說自己約定專用露臺不用繳交管理費,有判例,但找不到
問題:
想請問
1.依照法律這方面到底是怎麼解釋的,為何有人說可以有人說不行
2.有明確的判例存在說不用繳交管理費的嗎
額外PS:
此外還有另一個額外的問題,因為我們大樓店面是收50%的管理費,
當初說的理由是他們沒有使用電梯
我們這個倉庫連住人都不行,也不用管理室收信清潔保全等等
他卻要跟我們收100%的管理費,如果法律規定他們收管理費是合法
他跟我們收實坪100%的管理費是否不符合公平原則等等?
店面只是沒用電梯就能只收50%
能否提起訴訟,有沒有類似的判例能夠供參考
問題有點多,先謝謝大家的任何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