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11/4/13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駕駛休旅車行駛主幹道,我直行騎機車從支幹道騎出來,我的機車與對方車擦撞,當
下
我摔車,手有受傷,腳有擦傷,有坐救護車去急診,手縫ㄧ診,腳當下只是輕微擦傷
,後愈來愈腫脹,當晚有去掛急診,後兩天回診,確認為皮膚壞死,兩週後植皮加清創,
休養ㄧ個半月,五月底回去工作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有保險,都是保險員與我方聯絡
我有保險,我的機車沒有保第三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對方駕駛休旅車從主幹道右轉,我騎機車從無紅綠燈支幹道直行,對方車子與我機車相撞
,我當場摔車,後肇責出來表示我未禮讓主幹道,對方是未減速
六、問題:
1.目前已經申請調解,主因是對方保險員提出對方修車修了五萬多元要向我求償,因目前
看起來是我肇責較重(我七對方三),所以上調解委員會有可能還是要我賠七成嗎?
2.有寫明細給對方保險員,但除了機車,跟ㄧ些精神損失,其餘雷射跟薪資(說我有公傷
假,已經有薪資)都不賠
3.我的診斷診明有寫說需穿彈性襪跟雷射費用,請問是一定要附估價單才有辦法跟對方求
償嗎?
我知道我也要負起責任,該賠還是會賠對方,但家人希望還是能跟對方求償ㄧ些錢,或是
說能不能對方求償的錢跟我向對方求償的錢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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