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十幾年前,我家及長輩家辦理遺產分割時,兩戶建地前多筆畸零地的「預定徵收道路用地
」有簽協議書要進行合併及分割,當時皆交由代書辦理,但長輩違反協議,長輩自行至地
政機關終止道路用地的合併及分割程序,導致現在道路用地是部分畸零地及部分共有狀態
。
前年,父親贈與房屋、建地及部分道路用地所有權及共有持份給我。
前幾日,長輩要求我家依協議書辦理道路用地的合併及分割,父親才敘述道路用地合併及
分割整個過程讓我知情。
我向當年辦理的代書詢問,對方明確表示長輩親自去地政機關終止,他有前往地政機關確
認客戶終止辦理。
另外,我向建築師詢問,對方表示道路用地不能興建建物,有部分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以
後房地買賣、興建及改建皆不需要其他共有人或所有權人同意。
經上述詢問後,我沒有意願履行協議書。
問題:
1. 受贈後仍須履行前所有權人的土地分割協議?
2. 如果長輩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我履行協議書內容,我提及「對方違反協議在先、贈與
後我才知悉道路用地合併及分割情事,及受贈人無須履行前所有權人的土地分割協議」之
抗辯說詞,判決會對我有利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